关于全区河道砂石禁采区禁采期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为了加强我区境内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全力打造河畅堤稳,水清岸绿的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河道实际现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采区和可采区范围1.可采区为:洪水河兰新客运复线向南 1640m 处(输电线路保护区以南)至南侧西气东输管道保护区以北;丰乐河东干?渠渠首上游 250m 处至河道通往水管所线过水路面下游 50m处;马营河沙马营渠首向南 300m 处至马营渠首下游 200m处、沙马营渠首向北 300m 处至G312 国道马营河大桥上游 500m处。2.保留区为:洪水河天园子段跨河输水涵洞南300m至兰新客运专线向北2000m。3.禁采区:全区29条河道除洪水河、丰乐河、马营河的可采区和保留区以外全部为禁采区,为保障河道行洪的清淤疏浚段除外。4.河道管理范围以肃州区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为准。二、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主汛期为7月1日至8月20日。三、严格遵守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3.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4.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工程设施。5.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6.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四、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和在禁采区、或拒不停止违法采砂作业,不撤离采砂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沙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影响河势稳定的,肃州区水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937-2828586肃州区水务局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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